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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所承担的向法院如实陈述自己财产状况的义务。这一制度规定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71条,设立的依据是执行过程中债务人比任何人更了解其自己的财产状况,所以通过让被执行人申报自己的财产可以更好地实现债权人的债权。但该条款关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义务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规定得相对简单,这就难免造成实践中很难适用,如何借鉴国外立法完整地适用该制度是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发达法制国家及我国香港、台湾地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法律责任

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的是代宣誓保证制度。所谓代宣誓保证就是指在法定情形下,债务人有义务提出其财产的目录并说明其债权的原因与证据。债务人的代宣誓保证应当制作成笔录,保证他已经按自己的良心和良知作出对他要求的正确而完全的报告。代宣誓保证的虚假陈述适用虚假宣誓的处罚措施,而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在法院或接受宣誓的机关作虚伪宣誓的,处1年以上的自由刑。情节较轻的,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自由刑。如果在举行代宣誓保证的指定期日不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举行代宣誓保证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对之进行拘留,拘留的最长期限可以达至6个月。并且对于举行过代宣誓保证的或者曾被拘留的人,应当记载于法院的债务人名簿,债务人名簿中的个人资料只能用于强制执行的目的,例如履行考核资信情况的法定义务,检查是否具备公共给付的要件等。从举行代宣誓保证的年度年底起已满3年,或从命令拘留起已满3年,或6个月的拘留已经执行完毕,债务人名簿中的记载予以注销。

英国则采用出庭询问的方式要求债务人报告其财产状况。根据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出庭裁定”要求债务人在法庭上提供相关信息。法院签发了该裁定后,债务人必须按出庭裁定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出席询问程序、提交裁定中要求其出示的文件并在宣誓后回答法庭的问题。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期出庭或者在询问过程中拒绝宣誓作答的,作出裁定的法院可以向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报告,由高等法院法官或巡回法官向债务人签发拘留令。对于在宣誓后进行虚假陈述的则按照蔑视法庭罪加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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