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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内容

篇一在省纪委、省监察厅和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德宏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推进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鲜明导向,压紧压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积极推动监督执纪方式转变,关口前移,把“纪在法前”要求具体化,围绕“四种形态”,突出抓早抓小,提高监督执纪工作实效。2016年1-4月德宏州纪检监察机关共运用“四种形态”39次,其中:开展谈话函询20件20人,同比上升400%,(谈话10人,函询10人);党纪轻处分6件6人,同比下降50%(警告2人,严重警告4人);党纪重处分12件12人,同比下降37%(开除党籍12人);给予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1件1人,与去年持平。第一种形态的运用占51.28%。

一、对“四种形态”的认识和理解20xx年以来,德宏州严肃查处了一批典型腐败案件。原州委常委,州长孟必光、州政协主席杨跃国以及州交通局局长闫信统,州林业局局长钱强等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去年9月王岐山书记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要论述,要求我们要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也就是说,今后我们工作的重点是把违纪问题查实清楚,而不再是刻意追求查办大案要案。

首先,“四种形态”体现了“全覆盖”。从监督的对象看,它针对的是全体党员,要求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全党。其内容函盖了所有“小毛病”和“大错误”直至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等各种情况。改变了原来那种抓大放小的情况,现在是既抓大也不放小,从盯少数向监督全体党员转变。

其次,“四种形态”体现了“从严”。无数的腐败案例证明,党员的违法无一不是从违纪开始的,杨跃国、钱强等人的违纪违法行为,就是党的纪律意识淡漠,没有底线的结果。当法律的红线遭到践踏,纪律的底线也就荡然无存。“四种形态”就是在党员违法前设置了纪律防线,以纪律为尺子准确标出了管治的“刻度”,防止党员干部从纪律底线退守到法律底线。要求我们从贪大求全向快审快结快移转变,进一步诠释了纪严于法的要求。

第三,“四种形态”体现了“治病救人”。第四种形态提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就充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目的就是对绝大多数党员采用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教育和挽救,坚持抓早抓小、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做到“未病先治”,防止小错酿成大错,摒弃“违纪是小节、违法才查处”的惯性思维,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学习,狠抓责任落实

一是紧扣“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专题教育活动,通过每周一学与相互交流相结合等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学习王岐山书记关于“四种形态”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大多数”与“极极少数”、“治标”与“治本”、“严管”与“厚爱”等关系,通过主题教育活动,分层分批开展纪律教育,强化广大党员的纪律和规矩意识,取得了“传上情、解疑惑,聚共识、促工作”的效果

二是督促各单位党委(党组)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的政治责任和纪委(纪工委)认真履行监督责任

三是加强和改进反腐败协调工作,召开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把中缅跨境追逃追赃工作纳入全州反腐败总体部署,出台了《中共德宏州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追逃追赃工作办法》,2015年成功抓获2名外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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