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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以人为本”视域下的“宜居城市”建设]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摘要。“宜居城市”的提出,不仅是“要让居者有其屋”。更重要的是“要让居者更舒适、更开心”。无论“宜居城市”的最终形态如何,其归宿点必然要放在以人为本上。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为宜居城市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所秉承的“以人为本”传统,则为宜居城市建设提供了丰硕的实践成果。

关键词:以人为本;宜居城市;建设

1996年联合国第二次人居大会提出了城市应当是适宜居住的人类居住地的概念。此概念提出后,国际社会形成了广泛共识,很多城市开始把宜居城市作为新的城市建设理念和目标。2005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规划中将城市发展目标定位为“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建设"宜居城市”。随后,“宜居城市”这一概念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升温。关于“宜居城市”的内涵,国内学者尚无统一的结论。但总的来说,国内学者对“宜居城市”概念理解的视角是全面的,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归纳和总结。无论是从狭义宜居还是广义宜居,从自然环境还是人文环境,宜居城市最终都要落到以人为本这个基本理念上。

早在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第4次会议通过的《雅典宪章》中,“宜居城市”的理念就已经有所体现。《雅典宪章》认为:“居住是城市的第一活动,所以城市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都应该保证个人的自由和集体的利益,对于从事于城市计划的工作者,人的需要和以人为出发点的价值衡量是一切建设工作成功的关键。”【1】

这充分表达了一种"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理念。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人全面发展学说为宜居城市建设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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