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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新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基本历程

[摘要]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中国模式”,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特殊的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民族区域自治一步步走向完善,并成为当前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民族区域自治一步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基本历程

1947年5月1日我国成立了第一个民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一步步走向法制化轨道,有效地保障了民族区域自治的稳定发展。

一、1949年至1957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法制化的开端

建国前五年,与我国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相适应,民族区域自治也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在法制上取得了满意的答卷。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1)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族平等的原则。纲领在“民族政策”中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初步规定,把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载入其中,如其第51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2)总之,《共同纲领》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在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为民族区域自治走向法制化的轨道奠定了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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