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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机关车辆管理规定如下一、凡机关配备和处室购置的车辆均属机关固定资产,一律由厅办公室登记造册,对车辆使用、维修情况等实行统一管理。

二、没有配备车辆的处室(含非独立核算的直属单位)因公需要到市内较远的地方,或遇到紧急公务,可填写派车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交厅办公室专人负责派车。其中,处级干部因公务离榕的,在办理派车手续后,可派车送到车站、码头、机场。确需因公长途用车,报厅办公室批准。

三、处室车辆在市区公务使用,须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由处室指定专人做好用车记录。其中,处级干部因公务离榕送站及确需因公长途用车,按本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因工作需要,但厅车队车辆安排不过来,由厅办公室调用处室车辆服务,有关处室应服从调度

五、因工作需要,但厅车队车辆和处室车辆均安排不过来,由用车单位向厅车队提出申请,厅办公室专人负责办理向外租车事宜

六、凡上级机关和兄弟省(市)有关人员来榕的接待用车,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保证用车

七、厅机关处级及其以下干部原则上不得使用公车接送上、下班

八、厅机关工作人员因私用车,需按规定收费(具体规定附后)

九、根据《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闽委办发[1995]10号),已经领取驾驶执照的副处级以上干部,任职期间不得驾驶公车。确因公务需要的,须经厅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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