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村镇银行政策支持】

村镇银行政策支持2009年7月,银监会制定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2011年工作安排》,计划2009年-2011年在全国设立村镇银行1027家。截至2010年6月,全国已设立村镇银行214家,为三农发展提供了积极的金融服务。但在实践中,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着资金规模不足、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等问题。所以,如何通过机制、政策的调整,促使村镇银行实现又好又快发展,进而更充分地服务三农,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信贷资金不足,存贷比高位运行。由于村镇银行的社会认知度比较低,吸储能力比较弱,面临信贷资金不足的困扰。同时,受拆借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村镇银行拆借资金只能从发起行获得,融资渠道狭窄。在增资扩股方面,由于股权结构等限制,民营企业和民间资本对投资村镇银行积极性不高。与吸储难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村镇银行贷款需求十分旺盛。村镇银行是县域内独立的法人机构,决策流程短、审批速度快,对具有短、小、急特点的客户具有较强的吸引力。这些问题导致村镇银行的存贷比持续高位运行,普遍高于75%。按照监管要求,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比不得超过75%,但出于对三农的支持,对村镇银行要求其5年内逐步达标。

(二)缺乏话语权,民营资本积极性不高。《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要求: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10%。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一般都要求持股50%以上,取得绝对控股股东地位。这样,在村镇银行的设立和管理中便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而对民营资本股东来说,这样的产权结构安排,话语权太小,因而参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不高。另外,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一规定意味着民营小额贷款公司向银行转变的前提是把控制权拱手让出,这同样挫伤了民营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未完,全文共10276字,当前显示93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