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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村支部上党课讲稿

其中“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具体标准是什么问其中“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具体标准是什么。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当事人系公务员,因公驾车身亡,(车是私家车),事故中伤及他人致残,请问您被当事人致残的伤者的赔偿应由谁来承担。(是亡者还是单位。),另外当事人的车辆应怎样处置。《公务员法》第77条: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制度近年来,随着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金标准的不断提高,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现象,诸如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参照军人规定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被申请合法性审查;公务员申请评定因公致残的数量不断上升,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每年以100%-200%的增幅上升;公务员申请评定因公致残的情形不断增多,工作中出现的不慎滑倒受伤、参加文体活动受伤等都要求评残;公务员及有关单位在因公致残评定程序中出现造假情况;民政部门的不予评残决定在复议、诉讼中接连出现被撤销的情况等。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影响了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执行。现实的问题迫切要求我们研究该制度的历史背景、剖析存在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一、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制度的历史沿革建国以后,公务员在不同时期分别有革命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等称谓。公务员因公致残抚恤制度自1950年确立以来,经历了三个不同历史时期。

(一)1950年-1988年,革命工作人员因公致残褒恤制度时期。1950年11月,经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发布《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其中第一条规定:“凡革命工作人员因公伤亡者,依本条例之规定褒恤之。”该条例正式建立了我国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制度,规定对因对敌斗争负伤致残的革命工作人员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评定残疾等级并发给抚恤金;对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工作人员按照《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评定残疾等级并发给优待金。从此,革命工作人员因公致残褒恤制度建立,革命工作人员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等级评定和抚恤金、优待金发放按照军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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