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学位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充分发挥管理育人的功效,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和个性发展,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分制学生。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须持《四川大学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二)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证明经治疗可恢复健康者,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三)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其它专业学习,如果学生不愿意转专业学习,则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到学校财务处交纳学费。每学期开学时,凭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取得学习资格。未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到学工部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前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修业年限与课程修读
第七条学制与修业年限:我校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或五年,2
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为四年的,修业年限可为3—6年;基本学制为五年的,修业年限可为4—7年。
第八条学生以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为依据,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确定学习计划,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每学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九条参加国际交流项目出国学习的学生在国外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条学生在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学校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认定。
第十一条学生根据学校的规定取得的创新教育学分可作为选修课程学分。
第十二条课程重修:
(一)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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