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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劳动用工关系思考

[摘要]在法律层面上,对于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视为不可抗力事件适用于劳动关系的规定基本空白。面对突如其来的公共卫生事件不可抗力对劳动用工关系领域带来的不利影响,不仅要注重不可抗力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程序时产生的法律后果,也要研究在现有劳动法律框架内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制度,要考虑劳动法律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基准权益的特点,不能全面适用不可抗力民商法律规定。应在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做到不可抗力民事制度在劳动用工关系领域的有限适用,以实现劳资关系和谐、均衡保护双方利益的目的。

[关键词]不可抗力;劳动法律适用;劳动合同变更权;中止劳动合同履行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国家和地方纷纷采取针对疫情的防控措施,如延长假期、延迟复工、“封城”、“封路”等,以减少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和蔓延。针对防疫防控措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纷纷出台了有关稳定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关系的政策。这些政策对于稳定疫情期间劳动用工关系、保护员工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专家学者认为,这些政策在考虑企业劳资关系平衡、保护劳动关系中用工企业利益部分尚显不足,应该按不可抗力事件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适用思维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要区别受疫情影响的程度,免除或部分免除劳动关系中双方约定的义务,如免予支付工资或降低薪资、停缴社会保险费,甚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等。新冠肺炎疫情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在劳动用工关系领域能否完全按照一般民事合同关系的适用思维来处理。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梳理和思考。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在民事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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