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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法健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探究

【摘要】调解一直是中国十分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机制,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调解制度的设计不够科学、完善,采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调解员待遇等现实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调解的实效。因此,及时制定一部统一的《调解法》,以充分发挥调解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的作用,就显得十分必要。

【关键词】制定;《调解法》;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中国是调解的故乡,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被实践了数千年,外国称其为“东方经验”,调解一直是中国十分有效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基本机制,调解作为纠纷发生后的最先介入的解决方式,在解决当地民间纠纷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平息相当一部分纠纷,使其不至于转化为诉讼,它的过滤筛选作用大大缓解了审判机关的工作压力,减轻了审判机关的负担,保证了司法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过滤筛选后的纠纷进入诉讼后通过司法调解也不至于演变成更为激烈的冲突和严重的社会对抗,有效防范了“民转刑”。这套制度的有效运作有力地促进了国家政权稳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和谐,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现有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也严重影响了调解功能的实效。及时制定一部统一的《调解法》,以更加充分有效发挥调解在多元矛盾化解机制中的作用,十分必要。

一、制定《调解法》的现实必要性

(一)党和国家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精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乡村振兴战略有“治理有效”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提出,“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党和国家的要求需要进一步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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