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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汕头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市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

一类会议是指市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市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市人大、市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区(县)人大、政协和市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市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批准。其中,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市性会议安排计划。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市委、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但市委、市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市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市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一、二类会议的时间、与会人数严格执行批准文件。三类会议的会期不超过1天,与会人员不超过200人。除一类会议或批准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二类会议外,会议工作人员应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会议所在地的代表、工作人员以及代表随行司机一律不安排食宿,也不发放任何费用,符合所在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的,回所在单位报销。对于没有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会议代表从报到到返程期间发生的食宿、交通等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报销。

会议在金平区或龙湖区召开的,会议所在地指金平区和龙湖区;会议在其他区(县)召开的,则其所在区(县)为会议所在地。

参会代表以外地单位为主的,可适当安排会议报到和返程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六条市直单位应遵循有利于会议工作部署和就近原则到定点宾馆召开会议。三类会议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宾馆召开。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礼堂、会议室,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系统会议场所。

会议所在地没有定点饭店,或定点饭店因特殊情况,经定点饭店委托管理机构确认无法承接的,举办单位可在非定点饭店饭店召开会议,在会议费综合定额内据实报销会议费。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命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等地方召开会议。

第七条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地租金、文件资料印刷、医药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的交通支出等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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