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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规费征管体制调整税务筹划研究

摘要。2018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出台。此《改革方案》于2019年正式启动,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方式进行了调整,将失业保险费等诸多项目纳入了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范畴。本文从社保规费征管体制调整背景下出发,将博弈论引入税收筹划过程中进行分析,探讨社保规费征管体制调整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构建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博弈分析模型,针对纳什均衡的最优解。最后,试图基于社保规费征管体制调整背景,为企业税收筹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保规费征管;企业税务筹划;税务部门;社会保险

一、引言

社保费征收的方式多种多样。迄今为止,我国最为常见的模式有三:其一,由社保部门征收;其二,社保部门只承担核定金额的工作,具体征收工作交由税务部门代理;其三,税务部门全权负责。2018年颁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率先提出使用第三种模式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以期提高社保资金的征管效率。《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将这一提议进一步明确,并计划于2019年初开始实施。此种改革将终结持续了多年的社保费“分征”制度,对企业税务筹划产生一系列重要影响。目前,中国已有22个省的社保征收工作在不同程度上由税务部门负责且过渡平稳,企业负担大幅增加负面问题暂时并无体现。然而,企业关于该项改革的隐忧仍客观存在。因此,本文从社保规费征管体制调整背景下出发,将博弈论引入税收筹划过程中进行分析,探讨社保规费征管体制调整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并为企业合理降低。

二、社保规费征管体制调整给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社保规费征管调整内容。我国社保涉及两个主要问题。首先是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参照现行的社保法规,我国社会保险的缴纳合规相对要求较高。一方面,全员交社保。即只要与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缴纳社会保险。另一方面,缴纳社保的基数较大。根据现行标准,我国社保缴纳金额以工资总额为基数,而工资总额的外延极广,涵盖了基本工资、津贴、各项补贴和奖金提成等多项内容[1]。换言之,只要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公司将报酬以货币的方式发给劳动者,通常均可定义为工资。另一个问题则是关于社保的管理和征收方式。关于社保的三种征收方式,前文已有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仅对各征收方式在我国是实施比例进行概览。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的社保征收仍未脱离社保部门,社保局的作用极为重要。具体地,全权由社保部门负责(模式一)与社保局和税务部门分权(模式二)的地区约各占半数,而遵照第三种模式征收社保费用的仅有广州和厦门两个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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