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下文是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59号)、《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xx〕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举报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有关奖励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本省境内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由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受理的跨地区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分别查处的,由受理举报的上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认定举报奖励部门。
公安、财政、工商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相关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走访等方式向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公安、工商以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同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厅、工商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各地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本地区举报奖励联系方式。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六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
(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
(五)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各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构举报同一事实的,由承办部门奖励,不予重复奖励。
(四)对于跨省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可不受省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本条前三款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我省是案件主办地的,由案件处置牵头市有关部门实施奖励;案件主办地是外省的,可由我省案件办理的地市视情予以奖励。
第三章奖励方式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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