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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根据《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工商部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评审委员会

第三条市工商部门每年组织设立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当年著名商标的认定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且需具有一定的社会代表性、公信力和专业知识。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分别由市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商标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评审委员会下设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作为工作机构。

第六条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占当年评审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委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参与评审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异议、撤销等事项;

(二)讨论并确定有关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参与起草、制订促进本市商标事业发展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参与指导本市企业商标工作;

(五)监督、指导评审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承担《办法》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平、公正原则;

(二)保守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商业秘密;

(三)保持廉洁自律,主动拒绝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任何馈赠、报酬,以及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申请回避;

(五)履行《办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工商部门,承担下列职责:

(一)调查核实区、县工商部门递交的申请材料,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及消费者代表征求意见;

(二)调查核实拟认定著名商标的异议情况;

(三)跟踪调查处于观察期的著名商标;

(四)承担《办法》规定或者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著名商标认定

第十条申报著名商标时,申请人除提交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外,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设立登记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二)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证明;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占有率证明;

(四)近3年申请人及其申请商标商品(服务)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五)申请认定商标的获奖及认证情况;

(六)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

(七)申请人近3年无严重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上述第

(一)项中,申请人为本市户籍自然人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交《上海市居住证》和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上海市居住证》有效和持证人住所地址的材料

第十一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商标权属无争议,是指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申请认定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争议程序中;

(二)申请认定商标正向国家工商总局办理转让或者移转手续;

(三)申请认定商标因权属问题正在诉讼中;

(四)对商标权属有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

(二)项所称商标注册满2年并实际使用满3年的截止日为:当年著名商标申请受理期的最后一天

第十三条《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所称非营利性质的商标注册人,是指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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