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维护广大住户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桂建质字【2001】
第1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管字【2000】
第56号),特对我市有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如下:
一、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
1、工程竣工预验收阶段。由施工单位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对项目经理部申报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的验收。施工单位必须制订有效措施,在施工中提高管理和操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一次验收合格。
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对存在的问题,应发出整改通知,及时整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后,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移交监理单位组织竣工初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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