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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探析

无论在法学理论还是法律实务界,债权出资问题一直是具有争议的话题,主要原因首先是债权出资问题本较为复杂,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就多,其次是债权的出资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是企业经营和制度改革之本,数次的修订和完善也使其效力更强,在债权出资方面也进行了改进,但对于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构建思路还略为缺失,尚未形成原则性的认可,究其原因是由于债权出资制度本身的性质导致立法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因此,构建债权出资制度刻不容缓。企业是推动市场发展的主体,其创办和经营都需要资本的支持,因此股东集资成为了企业最初经济来源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公司法对相关内容也有所体现,因此在企业创办时或需要提升资本投入水平时,股东出资获得股权或股份,在法律和协议约束范围内应承担其义务,履行其责任。股东的投资形式多种多样,大体上分为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其中非货币财产出资占有的比例较大,而债权属于其中最为常见的组成部分。传统债权作为物权的表现形式,现今已经转化为至关重要的融资手段,既能解决企业资金问题,又能凭借其较强的流动性推动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也要承担一定程度的经济风险。

一、我国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现状

(一)立法现状。纵观《公司法》修订过程,关于债权出资方面的调整主要体现在2005年和2013年修订版,其中2005年结合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了大幅度调整,所以通常被称之为新《公司法》,虽然2013年版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订,但从整体角度讲仍延续了2005版思路,针对个别法律采取了完善手段。新《公司法》中对债权出资制度提出规定,股东出资形式分为货币和非货币两种,非货币指知识产权、实际物品以及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进行估价和转让的财产,由此可见立法角度上债权出资并未被明令禁止,允许将非货币财产作为投资的一种形式。[1]与此同时,《公司法》中对非货币财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具体表现为:首先,合法性。合法是对出资形式的最基本要求,股东利用非货币财产投资时要求遵守法律法规,满足出资要求;其次,转让性。当非货币财产用于交换股权时,企业便获得了该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权,作为所有者,企业可以进行合法转让,发挥非货币财产的效用;再者,估价性。显而易见,出资价值将作为股权或股份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所以非货币财产要能等价转化为货币资产水平,为优化企业经营秩序打好基础;最后,财产性。财产资金和非财产资金是两种出资形式,一般来讲,财产出资是掌握其经济价值前提下进行的投资和权利分配,而非财产出资采用其他形式进行投资,如劳务等,但是要求其本质上要具有财产属性。

(二)出资形式。现阶段,社会各界关于债权出资方面意见尚未达成统一,主要体现在三种分化观点:其一,支持型。支持群体认为债权出资能满足新时期发展要求,希望法律为债权出资予以保障,从中获取经济效益。其二,反对型。反对人群希望出台相关法律禁止债权出资。其三,中立型。中立群体希望法律明确在一定前提条件下禁止或支持债权出资,既不完全禁止,也不完全支持。笔者认为,若完全禁止则会对债权活动造成严重打击,不利于企业发展,若完全支持对特殊情况的考虑并不全面,容易造成经济风险,所以应允许为主,禁止为辅。

二、债权出资的特征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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