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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策略探讨

摘要。本文基于《立法法》对地方立法权限的规定,进一步分析和明确设区的市立法的权限。重点论述设区市的立法主体,对设区市与省级立法权限范围重叠、设区的市人大与政府立法权限的关系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以减少地方立法权限之间的冲突,更好地发挥设区的市的立法作用。

关键词:“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权限冲突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问题分析

(一)设区的市与省级立法权限范围重叠。目前,地方立法权扩大到设区的市,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研究,但只是将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单独讨论,而忽视与上层级的比较。如果持续下去,不将省级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进行区分,数量庞大的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带来的就不单是地方进行治理和发展的便利,而是立法重复、立法越权、立法抵触与冲突等问题,由此可见,对地方不同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进行区分是必要且紧迫的。设区的市与省级的立法主体都是地方立法主体,其都要对地方事务进行管理,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细化。两者的区别在于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限范围被限制在城乡建管、环保、历史文化三个方面,而《立法法》没有明确界定省级立法权限范围,但毫无疑问省级立法主体也可以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三个事项进行立法,就可能会导致两者在这三个方面的重复立法,造成地方立法资源浪费,引起地方立法冲突,影响我国立法制度的统一。

(二)设区的市人大与政府的立法权限范围界限不明。《立法法》修改后,虽然增加了对规章立法权限进行了限制的规定,将设区的市政府制定规章的权限限定在三个方面,使我们对设区的市政府立法的权限范围有了比较明确的理解和把握,但是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设区的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与同级、上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之间的问题。第一,设区的市立法主体对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标准存在错误的理解,出现了许多将本应该制定政府规章而制定地方性法规,应该制定地方性法规而制定政府规章的情况。因此,对于两者的立法权限范围以及制定的标准需要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并且立法主体对地方性法规与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低也存在一定问题,解决这个问题这就要明确设区的市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第二,对于设区的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两者的权限划分与效力高低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界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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