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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举证责任研究

摘要。转基因食品是否会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否会导致人体基因发生改变,是现阶段尚未明确的科学问题。与一般的食品侵权相比,转基因食品侵权的原因更为复杂和特殊。基于此,转基因食品侵权案中举证责任的承担,应当坚持以严格责任为基本原则,以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同时,应当对因果关系以及损害结果的证明责任进一步加以明确,充分保障受害者的基本权益。

关键词:食品侵权;转基因;举证责任;黄金大米

转基因食品自出现以来,关于其是否会对人体产生危害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其对于人类社会以及生物科技领域产生了广泛、重大、深远的影响。我国生物科技近些年来发展迅速,转基因食品也逐渐出现在公众的视野当中,并进入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领域。在转基因食品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和技术利益的同时,也应当思考其可能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从侵权法上来看,转基因食品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侵权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利益。对该领域进行研究,不仅能够进一步丰富转基因食品领域的理论学说,也能够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理论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

(一)2012年湖南“黄金大米案”简介。2012年的湖南“黄金大米”事件是一起转基因食品安全事件,该事件发生后,牵动着国人的神经。“黄金大米”事件的涉事人员牵扯甚广,包括美国大学的研究人员、中国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湖南省疾控中心以及部分科学研究人员,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和影响。美国塔夫茨大学在其主导的转基因试验中使用了“黄金大米”,该转基因科研项目不仅在2003年通过了浙江医学科学院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而且通过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中类胡萝卜素在儿童体内转化成为维生素a的效率研究”的项目。该科研项目相关人员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以学生免费“营养餐”的方式向湖南衡阳衡南县江口镇中心小学的学生提供,并定期为学生体检以获取相关的试验数据。经过一段时间后,该试验项目由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在《美国临床营养学杂志》披露,进而引起了社会和舆论的广泛关注。湖南省、市、县三级疾控中心均表示并不知情,并对该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过调查,疾控中心发现该试验在湖南进行了两次,一次是针对成人,一次是针对儿童。根据新闻报道,事件虽然未对试验人员造成显性伤害,但也难以确定是否对试验人员造成了隐性伤害。该事件使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

(二)“黄金大米案”的处理与分析。2012年12月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合公布的“黄金大米”事件调查情况通报称,此项转基因试验违反了相关规定、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相关责任人已被撤职。中国疾控中心营养食品所给予荫士安、王茵、胡余明等人作出了相应处分,同时上述机构为此次事件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公众致歉。该事件自美国立项开始,直至进入我国国内研究领域,相关责任主体一直都未完全公开其研究的内容和性质。该项目在美国未完全通过伦理审查,在国内的审核却一路畅通。同时,项目负责人又通过与各个行政部门签订科学研究协议的形式,在未告知相关部门、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情况下,以欺瞒的方式进行试验,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试验的结果存在未知性,按照目前的科研技术很难评判该试验会对试验人员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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