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强制措施

一、概述

(一)含义

公、检、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方法。

(二)性质

1、程序意义上的强制方法(妨碍诉讼;串供、伪证、毁证、逃跑;自杀;再犯罪。)

2、与刑罚不同(实体处罚)

(三)适用原则

1、必要性原则

2、相当性原则(比例原则):强制程度与对象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适应

(四)体系

由轻到重规定了五种:拘传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拘传

(一)含义

公、检、法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方法。(罪轻)

(二)与传唤的区别

1、是否具有强制性(传唤仅具通知的性质)

2、传唤不是拘传措施必经的前置方法(可选择使用)

(三)程序

1、批准。县以上公安司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填写《拘传证》

2、拘传到案后立即讯问

3、时间限制。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实施变相拘禁。(到案时间至讯问结束)

【问题:时间间隔与变相拘禁】

【留置】

三、取保候审

(一)含义

1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二)条件(适用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理解方法:

1、2为不必羁押的情形,

3、

4、5为不宜羁押的情形;注意和逮捕条件进行比较】

不得取保候审的特殊情形:重犯(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

(三)种类

1、保证人保证(“人保”)

2、财产保证(“财保”)

3、对同一对象不得同时使用两者

(实务中人保费时费力效果不佳,多使用财保,财保为国外通行做法)

(四)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刑诉法第54条、55条

(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诉法第56条

(六)适用程序

1、决定的作出。(1)办案机关直接决定

(2)办案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请审查决定(《取保候审决定书》)

2、执行

(1)主体:公安机关执行(公、检、法的决定)、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办理的案件)

(2)内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退还、没收及对保证人的罚款

3、人保的适用程序

4、财保的适用程序:执行机关与决定机关的衔接

5、对没收保证金和罚款决定的复核和申诉

5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6、一次取保候审的效力原则上延及后续诉讼阶段(一般不重新收取保证金)

7、期限

(1)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此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2)不同诉讼阶段,取保候审由相应办案机关作出决定,重新计算期限

(七)存在问题

1、对保证金的数额缺乏明确的司法解释,实务中随意性大

(下限1000元,无上限,应综合考虑人身危险性、罪行轻重、经济状况等)

2、重新计算期限的司法解释容易导致期限过长(3年,违反刑诉法规定的12个月)

四、监视居住

(一)含义

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擅自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措施。

(二)适用条件(对象)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

1、找不到保证人、交不出保证金

2、违反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情节较轻,不需拘留、逮捕时

(三)程序

1、决定的作出。《监视居住决定书》

2、执行

(1)主体:公安机关

(2)场所:固定住处或指定场所(固定住处优于指定场所)

不得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以及办案机关的工作场所执行,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未完,全文共5450字,当前显示147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