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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校外午托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汇报

第一篇:xx市校外午托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汇报xx市学生校外午托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汇报

xx市教育局

根据要求,我局对全市学生校外午托机构进行了全面排查,现将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我市校外托管机构概况

根据统计,我市校外托管机构共有379个,主要设置在市区,各地也基本集中在县城,举办者主体为公民个人,大多数托管机构都是私家楼房,服务形式一般都会根据孩子、家长的不同需求而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比如,托管的形式有午托、晚托、午晚托,双休日有日托、半日托、全托,开饭有午餐、晚餐、午晚餐等等,也有混合叠加的,同时配以一定的学习辅导,有的还举办所谓的兴趣培训,确实是五花八门。为学生提供午餐、午休及晚餐的,收费每月每生500—800元左右;双休日参加各类辅导班的还要加收费用,这些收入除了支付员工工资、房租等费用外,不缴纳任何税费,可谓是“低成本,高收益”。

二、部门配合,多管齐下,共同监管校外托管机构

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的存在给入托学生提供吃饭和休息方便,确实解决了部分家长上下学接送小孩的烦恼和后顾之忧,但也确实存在开办条件不达标、业务管理不规范、后勤服务质量差、安全管理不到位等主要问题。为此各县(市、区)政府高度重视,以政府办牵头,联合公安、工商、人社、安监、食药监、教育、妇联等部门定期不定期1对本地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针对存在问题,各部门按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托管学生生命安全。

三、走程序,出台管理办法收搁置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要求,我局于2015年3月制定了《xx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并发函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但市编委办认为,按文件要求设区市和县级无权限设立行政许可。为此,我局与市法制办沟通,市法制办认为《xx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设立没有法律依据,最后撤销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出台搁置。

四、一些意见、建议

我们建议自治区政府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下文明确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出台相关举措,对校外托管机构的服务范围、设置标准、审批程序、评估体系及涉及部门的相关职责等进行明确。同时也建议上级财政部门必须落实教育优先的财政投入政策,加快寄宿学校的建设步伐,完善校内宿舍楼及食堂等基础设施,对寄宿生集中统一管理,强化学校管理系统和后勤保障能力,给学生创设一个健康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以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给学生家长放心,让社会群众满意。

第二篇: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深圳市校外午托场所消防安全指引

一、校外午托场所的定性

(一)校外午托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其开业或投入使用前无需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校外午托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主要参照集体宿舍及幼儿活动场所的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设置

二、校外午托场所的选址设置

(一)校外午托场所应设在民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且必须设有独立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数量、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校外午托场所不应设在工业厂房、仓储建筑等非民用建筑内;校外午托场所原则上不应设在居民住宅房内,当有实际困难必须将校外午托场所设置在居民住宅房内时,应设在首层,且应设置不少于两个(含两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三、校外午托场所行政许可及备案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新建和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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