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党费的收缴核算
1、机关工委对县直机关党支部的党费一年收缴四次,(每季度一次,即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前)。
2、机关工委收缴县直各党支部实际收缴党费数的100%。
3、指导检查各党支部收缴、管理党费。
4、在4月上旬、7月上旬、10月上旬和12
月底前,机关工委按照有关要求,向县委组织部分四次交清全年的党费。
5、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党费收支情况年度报表。
二、党费的管理
1、统一管理。党费由机关工委统一管理。
2、专人负责。党费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让原则性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党费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3、建立专账。党费账簿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登记。
4、单独设专户存放。党费不与其他经费混合存入银行,单独设专户存放,党费利息是党费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5、每年年初要对党费使用开支情况作出预算,年底作出决算报告县委组织部。
三、党费的使用审批
1、党费使用原则。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2、管理人员的责任。党费管理工作由工委书记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党费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
3、审批权限。按照党费使用和下拨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原则,开支在2000元以下的,经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书记审批签字。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经工委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后,上报县委组织部领导审批。
4、严格控制使用范围。严禁违反党费使用范围挪用、滥用党费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四、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检查
机关工委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各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发现解决问题。机关工委每年在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就上半年和下半年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向县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一是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二是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三是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篇: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制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制度
为规范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共省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细则》,结合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的收缴
(一)党费收缴程序。每月10号前党员本人把党费交到所在党小组,每月20号前由党小组交到所在支部,月底前各支部汇总后交到机关党委,存入党费专用帐户。机关党委每季度按党费收缴总额的50%上解省直工委。各党小组和支部收缴的党费都要使用专用的党费收缴登记本一式两联进行登记存档。
(二)交纳党费标准。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均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支部研究,报上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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