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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调研报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从上层建筑到经济基础各个领域深化改革的工作正在积极稳妥地推进,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重要载体和平台的人民政协,如何沿着十八大指引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方向改革创新、开拓进取,是摆在广大政协工作者面前的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提案办理协商工作的现状和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人民政协事业的快速发展,提案办理工作逐步规范推进,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针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民生改善等,提出的许多重要意见和建议,对推进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改进工作,推进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按照十八大提出的协商民主要“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要求,政协提案工作还有不小的差距,尤其在提案办理协商环节,无论是认识上还是具体工作中,都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提案办理协商的氛围尚未真正形成。近年来,我们在推进提案工作中,感到部分委员和承办单位对提案办理协商工作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重视不够,提案办理协商的氛围尚未全面形成。一是委员参与的积极性不够。一些委员认为,提案一经提出,自己的事情也就完了,办与不办、办得好与不好就是承办单位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往往是提出提案后就坐等结果,或借口工作忙,认为协商就是听对方解释,不愿参加提案办理协商会。同时,一些提案质量不够高,不利于协商的深入开展。二是个别承办单位缺乏足够的认识。一些承办单位片面地把提案办理理解为“你提我办”,不注意充分听取和认真征求委员的意见建议,重书面答复,轻实际采纳,没有把提案者所提的建议当作促进本部门工作发展的推动力,缺乏对提案内容的深入调查研究,甚至被动应付,敷衍塞责,缺少办理过程中的互动,影响提案的办理实效。

(二)提案办理协商制度不健全。在提案办理的相关文件中,虽然有对提案办理过程中开展协商的要求,但与提案的交办、答复等环节相比,提案办理协商的规定还不够“硬”,仍没有形成健全的协商制度。一是办理协商机制缺乏。提案办理协商与否,主要看承办单位领导的认识,缺乏硬性的规定。在提案办理过程中,协商的主体之间应是平等参与的关系。但由于承办单位掌握着行政资源,提案者往往处于被动的一方。如果承办单位不主动安排协商,提案者很难主动要求。二是督办协商机制不健全。在提案办理督办工作中,对办理过程的督办,相比对办理结果的督办来说,显得不足,还缺乏有效的督查机制。在现行的督办机制下,往往是一好遮百丑。只要提案答复了,任务就完成了。殊不知提案办理工作是既重结果又重过程的一项工作。提案办理协商过程是落实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要求的重要体现。过程与结果的统一,是提案办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三)提案办理协商程序尚未规范。从当前各地提案办理的协商情况看,协商程序尚不够规范。一是协商重点不明确。有的把了解委员意图作为协商重点;有的把答复后的征求意见作为协商重点,有的用汇报工作代替协商等等,导致一些协商雾里看花,隔靴搔痒,重点不突出,缺乏针对性。二是协商主体不明确。有的由单位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出面,有的由经办人员出面,随意性较大。三是协商分类不明确。如有的按提案件分类组织,有的按提案内容分类组织,有的按提案人分类组织。对协商的内容整合不够,影响效率。

二、切实有效推进提案办理协商的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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