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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解疑答惑范文大全

第一篇:《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解疑答惑《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答疑解惑

1、为什么要制定。《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

答。1998年3月12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实施了《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制定这个办法,一方面是基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满足广大群众解决质量纠纷的需要。所谓基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需要,是指要通过制定本办法,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以利于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办事效率,保证办事质量,促进《产品质量法》的有效施行。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多年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好的反响。但是多年来国家没有关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工作的明确、统一规范,因此有必要制定一个统一的规定。此外,制定本办法的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需要。随着《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深入贯彻实施,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愈来愈多的用户,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后主动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为了便于广大消费者申诉,也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办法。

2、颁布《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有什么重要意义。答:《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的出台,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联系社会、联系人民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重要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其一是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正确及时处理产品质量申诉提供了法律依据。《办法》对处理产品质量申诉的基本原则、调整范围和处理方式、处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指明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处理产品质量申诉中的职责任务。

其二是为用户、消费者进行产品质量申诉提供了有效的途径。用户、消费者一旦与生产者、销售者发生产品质量纠纷,既可以采取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尽管仲裁,诉讼是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有效途径,但都存在着耗时长、程序复杂和费用大等问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作为产品质量的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评判最具权威性,并且有产品质量检检机构作后盾,以检验、鉴定结论作为评判依据,它具有速度快、程序简单和费用少等仲裁、诉讼无法比拟的优势。因此,广大用户、消费者愿意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纠纷。总之,本办法的出台,对解决产品质量纠纷,保护用户、消费者合法权益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什么是申诉。答。申诉是指公民对有关自身或他人的权益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其权利和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有两种。

(1)诉讼上的申诉(审判过程中的申诉):它指的是刑事、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公民申请再审。具体讲的指与裁判有关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确有错误时所提出的改变裁判、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请求。诉讼的申诉的提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申请提出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应当在裁判生效后2年内提出。

(2)非诉讼上的申诉。本办法的申诉属于非诉讼上的申诉,是个大概念,不仅仅包括一般产品质量民事争议的申诉,还包括对违法行为人的举报。

4、哪些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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