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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视购物的维权问题

摘要。电视购物以其直观、便利、快捷等优势吸引了众多消费者,优厚的利润空间使一些急功近利的商家任意夸大产品功效,恶意欺骗消费者,致使电视购物行业遭遇寒冬,行业信誉降低文章在界定了电视购物区别于一般商业广告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目前电视购物存在的现状及法律问题,并提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核心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促进我国电视购物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视购物

消费者权益法律监管法律制度

随着电视购物这种新的商品零售方式在中国的快速兴起与发展,在我国,电视购物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诞生并迅速成长。电视直销是电视购物发展初期的主要模式,一度成为暴利行业,但因其广告宣传过分夸张,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陷入“信用危机”。电视购物中的虚假违法、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导致电视购物消费投诉量呈逐年上升态势。而针对电视购物这种新型销售方式的法律规范,明显存在着相关法律供给不足的问题,我们有必要针对电视购物的行业特点,“量身定做”符合其产业发展规律的规制制度,填补关于电视购物频道法律规制的空白,促进电视购物产业的长期、稳定、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电视购物现状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电视购物成为消费投诉热点

据中消费协发布的2013年投诉受理情况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共受理销售服务类投诉30355件,其中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等有关的投诉较多,调解难度较大。消协专家接受记者专访时称,网购、电视购物投诉多,法律法规滞后成为维权瓶颈。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误导消费、虚假宣传、商品及服务承诺无法兑现、延迟交付商品等方面。

(二)电视购物行业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

当前针对我国电视购物行业仍然适用的法律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广告管理条例》、1988年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的《广告法》和2009年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这些法规在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广告管理的成就,但由于电视购物的兴起,从实践中已经显出其滞后性。从2006年起,广电总局联合工商总局等部门下发了一系列与电视购物相关的整顿通知:《广电总局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广电总局禁播性保健和丰胸减肥产品电视购物广告》、《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从以上这些法规来看,缺少有效的电视购物频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使得某些电视购物经营者在上述法规前有机可乘,一边玩着猫捉老鼠的游戏大打擦边球,一边不断违规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无需担心受到法律制裁。

二、电视购物频道对消费者益的侵犯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九项基本的法定权利。笔者通过对消费者投诉网、百度贴吧等相关网站中消费者所反映电视购物问题做了详实调查。

(一)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失真,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同时,该法还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在电视购物过程中,由于消费者无法实地查检商品,获知商品的信息基本是来自电视的宣传,这就使得经营者夸大产品功效、隐瞒产品缺陷等促销手段有机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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