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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的重大举措

十八届三中全会于11月9日到11月12日在北京胜利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农村改革方面。在这个决定中对深化农村改革做了全面部署,对一些长期以来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的改革有了明确提法,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意见并不明确又事关重大的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的重大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关于农村改革的决定以赋予农民更多权利和利益、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为主线,明确提出了“三个赋予”、“七个允许”、“四个鼓励”、“五个保障”、“六个推进”、“三个建立”、“六个完善健全”、“四个制度改革”、“五个城乡统筹”的农村改革任务和举措。

在我国,农村和城市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城乡统筹发展是缩小差距的重要举措。全会提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在制度层面上被分成了两个不同的社会群体,公共资源、基本服务配置不均。在城市打工的农民工群体在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相较于城市居民受到了很多的限制。因此,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

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在农村农业经营方式上有所创新,提出了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以丰富和发展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能有效完善农地权能结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使农民对承包地的权能更加完整和充分。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同土地的关系,有利于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有利于保护土地使用权作为农民的用益物权,有利于扩展农地的生产经营功能,有利于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农民被赋予了更多的权利,是实现城乡居民财产权利平等,增加农民收入和财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必然要求。同时,农民的这些权利也得到了保障。农村与城市将统筹发展,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建设,统筹城乡义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

关于农村改革的重大决定必将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健全和完善农村的各项制度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必将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决定》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提出的重大理论和政策突破是: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共同发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承包经营权向农业企业流转,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选择试点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鼓励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建设,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这些重大论断和政策突破,必将对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第二篇: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村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有关农村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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