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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以药家鑫案为例

2011年5月20日上午8时,倍受全国让人民关注的药家鑫杀人案二审在陕西省高院开庭,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对大多数人来说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因为不论是从一审判决之前药家鑫在押时期,还是判决后上诉等待二审时期,民间要求判处药家鑫死刑的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因此,大多数人都认为二审的结果也会尊重民意,判处药家鑫死刑,事实证明也是如此。

那么究竟民意对司法有多大的影响,民意能否改变司法判决,大多数人的观点能否代表真正的公平正义,我想这些都是我们通过药家鑫一案应该思考的问题。中国有句古话“君者,舟也;民者,水也,水则载舟,亦能覆舟。”说的就是尊重民意的重要性,而药家鑫一案也是如此,本来一件由交通肇事引发的杀人案虽然情节严重,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但是毕竟药家鑫在杀人之后主动向公安局投案自首,而且其杀人并没有进行一定的预谋,属于偶发性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如果其积极主动交代罪行,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在我个人认为,药家鑫很有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但是这个可能性已经被打消,因为就药家鑫杀人后,该案件就已经被媒体曝光,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一阵激烈的反响。各种各样的民意扑面而来,在这种个情况下,司法机关很容易就受到民意的制约。而这种制约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判决造成一定的影响。

在药家鑫杀人案的一审中,西安中级法院实行了一次特殊的的旁听方式,在场有500名旁听人员,而这500名旁听公民均收到了法院发的一份特殊的问卷,问卷上除了庭审的合议庭成员名单,还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这可谓在我国旁听审判中开了一个先例。但是,这究竟是不是民意的正确表。达呢。在我看来恐怕不是,因为在旁听的500人中有400人是和药家鑫具有同样身份的大学生的特定群体,其中西安音乐学院学生就有300人,其中还不乏药家鑫的同学,而受害者是农民,农民群体参加旁听的人很少,村民和受害人亲属才区区的25人,这使得民意得出的结果严重偏向药家鑫,显然有失公平,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所表达出来的民意完全不是真正的民意。因此,对民意表达的主体就要有一定的规定,如公民的范围,构成比例,文化程度等都要综合考虑。虽然这样,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一般的公民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缺乏一定的法律素养,他们对案件的理解一般都是个人的主观好恶,也存在一定的跟风随大流的行为,就像药家鑫杀人案一样,许多人对案件的来龙去脉并不是很了解,只是道听途说就主管的认为药家鑫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死刑。我想这些不仅不利于表达真正的民意,也会使这所谓的“民意”真正干扰司法的公正性。

另外,西安中级法院这一对旁听人员发放调查问卷获取民众意见的方式在我国法律中没有规定,虽然有利于法官提高审判效率,更多的了解民意,提高法律的透明度,但其本身仍就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人认为这不符合司法审判程序,在这一过程中表达的“民意”很有可能会对法官产生一定的影响,造成法官的先入为主,首先主观上认为被告有罪。而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除审判的法官外,任何人均无权且不能对案件发表能影响案件判决的意见,否则会被认为干扰司法。另外,法律是否符合民意不是从司法角度来说,而是从立法角度来说的,主要指国家出台一项新的法律或法规,需要广泛征求民意,听取民众意见,召开听证会等,并不是在司法过程中要求公民旁听案件的审理并直接表达对案件如何判决的个人观点。象西安中级法院的这种做法,有将旁听变为陪审的嫌疑,这样只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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