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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小学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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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07年12月25日

【编辑录入:ashow】

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纠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我们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各国义务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八)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九)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做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

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施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加重追究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

(二)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四)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

(五)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两起以上教育乱收费案件的;

(六)因乱收费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群众反响强烈的;

(七)其他因乱收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责任人可按照下列五种形式分别追究责任:

(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免职;

(五)调离等组织处理

八、责任追究时,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建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给予相应的处分;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司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同时取消责任人当年的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九、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有关确定程序进行申诉


(未完,全文共8301字,当前显示14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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