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报酬激励机制研究
激励一般指激发有机体努力追求某一既定目标的行为,其实质是通过把需要、内驱力、目标三个互相影响、相互依存的要素衔接起来,使有机体未来满足自身需要在内驱力的驱动下,去努力达到目标的整个过程。本文分析了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现状、经营者激励和约束机制失灵的原因,建立经营者激励机制的难点以及对策。
一、前言
管理是企业的核心问题,而激励又是管理的核心问题。组织行为学中指出绩效是能力和激励的合成量。人们对激励约束方法的认识和应用概括为五个主要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把“惩罚与奖赏”作为激励约束方法;第二阶段,把“工作设计和参与管理”作为激励约束方法;第三阶段,把“人力资源管理”作为激励约束方法;第四阶段,把“组织气氛和企业文化”作为激励约束方法;第五阶段,进入综合化、系统化的“现代企业激励理论”阶段。在现代企业中,随着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实质上成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企业经营者对企业的兴衰存亡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但经营者的决策只有部分可以在短期内见效,而更多的决策是长期性的。当公司对经营者的评价倾向于短期目标时,经营者未来快速突出
1自己的工作成效,可能会倾向于那些短期内会带来好处,但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的计划。
二、经营者激励约束机制的现状
国有企业当初是国营企业,其含义是全民所有、政府经营。政府不可能直接经营企业,是通过一系列中间环节(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来委托(实质任命)给企业经理来直接经营。这就产生了双重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国家把企业委托给了政府,政府又把企业委托给了经理,出现了国有企业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近几年来,一部分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并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经营者激励制度,如年薪制、经营者持股制等,但没有收到应有的效果。为什么呢。首先,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计算单位决定经营者工资薪金的制度,包括基本薪金收入和风险收入两部分。基本收入部分,主要是根据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的,用于保障企业经营者基本生活需要的报酬;风险收入,是根据一定的企业效益指标,对经营者的年度经营成果进行评价后,确定的经营者报酬。年薪制在一定程度上把经营者的收入与企业绩效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提高了经营者的工资积极性。但该制度本身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基本薪金比例较大,而风险收入比例较小,达不到对经营者激励的效果;第二,风险收入是以年度为单位的,造成经营者为追求短期利益,而牺牲企业的长期发展。
经营者持股制可以在对经营者进行有效激励的同时,还可以使经营者受到相应的约束。但在我国当前的实施情况却不如人意。
2目前国有企业的情况。第一,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偏低,不能产生有效的激励作用。第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制度,实际变成了一种福利制度。由于我国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存在巨大差价,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份,不用付出努力就可以获得利益,这对于年薪报酬较低的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是相当丰厚的。因而持股制度变成一种福利,从而导致股票剩余索取权产生的激励效应荡然无存。第三,我国上市公司经营者持股制度是作为内部职工持股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是一项单独的激励制安排的,没有独立的目的和运行机制。这种持股仅是一种奖励,是一种凭着职位就可以得到的,二不是凭借表现的一种奖励;另外,它仅是一种针对过去的奖励,一次性的,将来的表现再好也不可能再有。这样的激励机制是无法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第四,公司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除了通过公司初次发行,增发新股或配股时划定保留股票外,没有其他渠道可增加持股量。这实际是束缚了持股制度,使其处于僵化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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