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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末位淘汰制实施办法[优秀范文五篇]

第一篇:关于领导干部末位淘汰制实施办法关于领导干部末位淘汰制实施办法(试行)

------------------干部工作

加入时间:2008-10-1320:30:21信息发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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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全区县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大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调整力度,逐步形成择优汰劣用人机制,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地委有关解决干部能下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末位淘汰标准及组织处理

1、在县区局年度工作实绩考评中,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并位于末位的党政主要领导,第一年取消评优资格,对党政主要领导实行诫勉;第二年仍处于末位的,依据具体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

2、在县区局年度工作实绩考评中,连续两年单项工作目标没有达到地区规定要求的并位于末位的,依据具体情况,县区局党政主要领导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任副职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免职

3、在年度部门责任制考评中,连续两年工作目标没有达标位于后三位的地直单位主要领导及责任副职,依据具体情况,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免职

4、在年度经济工作目标考评中,连续两年没有达到地区规定目标要求的或目标完成情况位于末位的地林直县级企业党政主要领导,依据具体情况,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免职

5、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第一年地委针对问题对其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年仍被确定基本称职的给予改任非领导职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不称职的领导干部,依据具体情况,给予降职或免职;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或连续二年超过20%的,且考核确实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干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辞职

二、考评时间及实施程序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末位淘汰工作考评一般在每年一月份进行。由地委组织部根据年度班子、干部实绩考核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考评结果,在调查核准事实的基础上,列出淘汰末位干部名单,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委常委会研究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组织处理。

三、被淘汰的干部如不服组织处理决定,可按有关规定及程序,向地委、行署(林管局)或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复核、申诉

关于建立街道机关干部考核末位调整制度的意见

关于建立街道

机关干部考核末位调整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增强机关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干部管理机制,形成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经研究决定,在街道机关建立干部考核末位调整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和国家有关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为依据,努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良性机制,逐步改善干部队伍结构,促进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适用范围

街道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选任、任用、聘用的人员,上级部门派驻街道工作的人员。(区管干部按区委文件执行)

三、末位的确认

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条例规定的考核程序方法等要求,结合年度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任用、聘用,每年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测评,依据测评结果产生末位人员。对末位人员需要调整岗位、降免职或辞退的,由党工委组织科将考核情况报告党工委研究,确定和采取调整措施。

四、测评的方法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在一定范围报告履职情况,接受测评,测评总分100分。党政负责同志打分占60%,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打分占20%,基层干部代表打分占20%。

测评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测评结果及时反馈给本人。

五、末位调整措施


(未完,全文共49178字,当前显示14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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