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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30号)

第一篇:内蒙古《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7]30号)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7】

3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现将我区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16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

养老金低于700元的,可先调整到70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二)挂钩调整

1、按照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16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2%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照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22.5元的,按22.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

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截至2016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可按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三、退职人员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按照退职生活费水平2%增加退职生活费;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5元,调整不足22.5元的,按照22.5元进行调整。高龄群体和企业军转干部可执行退休人员倾斜调整政策。

四、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篇: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关于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3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就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普遍调整

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标准。80元+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2元+本人2010年12月份应发养老金×5%(小数部分四舍五入,计算到元)。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以上办法计算的调整金额低于210元的,按210元调整。

(二)特殊群体倾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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