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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实质在于规范政府收入机制

我认为,相对而言,当前最需要去做也最值得去做的事情,并不在于纠缠“费改税”的概念本身是否确切或使用这个概念是否适当,而是脱出字面的局限,深入到它的核心内容:“费改税”的实质究竟是什么。

政府收费应还其本来意义

作为一种政府收入形式,收费与税收当然有所不同。收费的取得,要以交换或直接提供服务为基础。税收的征收,则是以政治权力为基础。故而,在政府的收入体系中,后者属于主角,是基本财源:前者扮演配角,起补充或辅助作用。但是,不管怎样,配角也是必要的。起补充或辅助作用,并不意味着政府收费本身有什么不好。

然而,以政府收费的内涵和外延为标准,对照一下现存我国的政府收费,就会发现,目前我们称之为政府收费的项目,其大量的,不在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之列。

第一,在现存的政府收费中,既有单纯凭借政府的政治权力征收,并未在征收的同时伴之以服务,因而属于名为费实为税的项目;也有既不必要亦不合理、没有任何征收依据的纯属乱收费的项目

第二,现存的政府收费项目的相当部分,并未经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甚至未经过上一级政府的批准。而是由各部门、各地区自立规章,自行发文,在各自职权所能覆盖的领域,巧立名目,按需而收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收费项目既不合法,也不规范。

第三,现存的政府收费收入,基本不纳入预算,而是作为自收自支的财源,或归入预算外收入,或进入制度外收入,直接装入各部门、各地区的小金库。因而不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系不受监督、游离于预算之外且开支范围随意性很大的收入。

显而易见,现存的政府收费与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截然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应当将两者区别开来,在区别的基础上,讨论“费改税”的对象问题。

“费改税”,当然不是要将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改为征税。事实上,在我国,即使是改革之前的年代,政府收费的形式,如规费,一直是政府收入的来源之一。对于它们,没有必要也不应当改为征税。可以纳入“费改税”的视野范围的,只能是现存的政府收费中与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不相符的部分,即名为费实为税以及纯属乱收费的项目。

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收入机制不规范

其实,深入一步看,现存的政府收费与本来意义的政府收费的不相符,只是问题的表象而非它的实质。事情表现在名为费实为税以及乱收费上,问题的根源则存在于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之中。人们所反感、所厌恶、所极力加以改变的,并不在于收费本身,而是通过收费所表现出来的政府收入机制的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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