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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理工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校各部门:

《哈尔滨理工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2007年6月11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七月十一日

哈尔滨理工大学学校办公室2007年7月11日

印140份哈尔滨理工大学接受国内访问学者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是发挥我校学科优势,加强学校与社会的互动,促进与兄弟院校间的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气氛的一种有效途径。

第二条访问学者通过在我校学习和工作,接触和了解本学科的学术动态和特色,加深基础理论,拓宽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为回原单位后发挥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作用打下基础,也可以为其今后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创造条件。

第三条本细则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教人厅[2004]8号]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学科、导师、接受对象及要求

第四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单位一般应是我校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建设的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科研工作开展较好,在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方面有较好的条件;接受访问学者的指导老师应由博士导师或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担任。

第五条访问学者须具备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三章管理和培养

第六条我校接受国内访问学者的工作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各院(部)由院长(主任)主管这项工作。指导教师负责对国内访问学者进行具体指导,国内访问学者在学期间的管理由接受院(部)相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各院(部)(或项目组)负责国内访问学者业务学习的管理。包括审核申请者资格,安排国内访问学者参加所在院系的各项政治学习和学术活动,认真过好党团组织生活,协助指导教师落实对国内访问学者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第八条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科研和学习工作,并根据选定的科研课题和学习任务按计划完成。同时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或本科生、参加教材编写或承担导师分派的部分专业工作。导师全面负责国内访问学者的培养工作。访学期限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在导师指导下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学习和科研工作计划。未经导师同意,国内访问学者不得任意更改学习和科研计划。

第十条导师须对国内访问学者科研和学习工作给予必要的指导,切实检查科研工作计划执行情况,确保科研工作质量。

第十一条科研和学习工作结束后,应写出论文或工作总结(要求有1篇达到发表程度的论文),导师应对其论文和在校期间的表现写出评语。

第十二条应以科研为主,可结合课题研究,在导师的指导下最多每学期选听本院部1-2门专业课程(所修课程,不出具正

3式课程成绩单,如果需要,访学结束时由导师向人事处提出,由人事处出具听课情况证明)。

第十三条访学期限一般不能变更,不延长访学时间,也不提前离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需由选派单位出具公函(因病需持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说明情况,并征得所在院部指导教师及主管领导同意,报人事处批准之后方可办理延期或提前离校手续。中途退学者不退访问学者费用。

第十四条访问学者在校工作期间应遵守我校教师所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参加系部的政治学习和其它活动。

第十五条访学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遇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一周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部主管领导批准,二周以上须经人事处批准,请假超过四周者必须终止进修。

第四章科研课题、经费及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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