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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及预防的对策

查玉和

「摘要」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严厉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频频发生,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权衡利弊,刑讯逼供危害较多。因此从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的原因分析入手,研究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的预防对策,对遏制刑讯逼供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刑讯逼供危害原因预防对策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什么会如此。法律规定如此严厉,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刑讯逼供案件数量却一直居高不下,还有更多的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立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刑讯逼供到底有哪些严重危害。为了禁止刑讯逼供,我们又该在立法和实践中采取哪些预防对策。本文将试图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

(一)因刑讯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人;

(二)刑讯逼供伤害了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使本来有可能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不愿供述或虚假供述

(三)模糊了有罪者和无罪者的外部差异,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复杂的信息获取过程,侦查人员不仅要注意语言信息的获取,还要注意更为复杂的犯罪嫌疑人表情、语气、语调等方面的变化,以探明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正常讯问中,有罪的人和无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区别的,而一旦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和强烈痛楚将使所有被刑讯者无论是有罪还是无罪都会全身紧张,疼痛难忍,从而导致两者之间界限的模糊,使侦查人员失去通过表情、语气和语调来探明真伪的可能。

(四)刑讯逼供严重地侵犯了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利都被侵犯和剥夺,这是严重违反程序和人道原则的。

(五)刑讯逼供还会严重降低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错误成本并使已经过的程序全部无效,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同时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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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

(七)刑讯逼供直接违反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因此,贝卡利亚讽刺道:“一位数学家大概会比一位法官把这个问题解决得更好。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

刑讯逼供现象之所以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长期存在,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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