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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年薪制与期权制的利弊分析

仓促实行年薪制弊大于利。

为了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自1992年起,北京、上海、深圳、福建、四川等省市先后进行了经营者年薪制试点。1997年5月,原劳动部正式决定在百家国有企业中推广年薪制试点工作。最近,实行年薪制简直成了企业改革的时髦,不少支持者振振有词,好象不实行年薪制,就不能调动企业管理者的积极性。其实,在我国目前多数企业还是国有企业,甚至有的股份制企业实质上也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仓促全面实行年薪制弊大于利。

首先,目前国有企业的总经理、厂长,某些所谓股份制企业的董事长,都是上级部门任命、委派,这班人有无资格坐这个位,是由上级部门说了算,还带着很强的行政色彩,这与在市场中产生的职业经理人有明显的区别。所以,适用于职业经理人的年薪制不一定就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被委派经理人。

其次,目前对被委派的经理人的激励和约束措施并不对等,上级往往许诺,达到某个利润目标就可以奖励多少,超额又可以拿多少提成。但对于不完成任务,甚至出现亏损却没有对等的惩罚措施。即使是达到利润指标,其中情况也复杂得很,如运用了多少国有资金,职工收入变化如何,企业的净资产情况如何等,都应该好好加以分析,否则,吃亏的还是企业本身。

实行年薪制要处理好九个关系。

其实,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不宜“一窝蜂”,可以先在一些经济效益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做试点,并扩大考核指标范围,如除利润指标外还可以有净资产考核指标、资产占用率指标,以及衡量经营者是否完成任务的重要的指标——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情况。当然,最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仍是经营者不再由上级部门委派,而是由职工选举、由市场产生,而这时候的总经理、厂长实行年薪制,倒是众望所归了。但要真正将年薪制这一现代经营者报酬形式得以健康发展,必须处理好九方面的关系。

1.年薪制与现代企业制度。年薪制是根据企业类别、经营规模等因素确定经营者基本报酬并按经营业绩分档付给风险收入的特殊工资制度,核心是对经营者形成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风险机制。其前提条件是企业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企业的产权主体由一元转向多元化,产权客体由封闭型转向社会型,产权的各种权能由统一转向分解,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就是适应分解国有资产产权权能,进一步明确各权能主体的责、权、利关系而产生的。两者相比,当前迫切需要在国有企业中加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年薪制与企业家市场。实行年薪制虽然是对企业经营者特殊劳动的承认,有利于促使经营者逐步脱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官本位”,但年薪制是以企业家市场的存在为前提的。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者是实行任命制,在企业经营者既没有职业化,也没有市场化的情况下,在机会不均等的条件下大面积地推行年薪制,显失公平,也不合年薪制的初衷。

3.年薪制与年薪确定者。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年薪是由出资者主体确定和发放的。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的确定则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确定;一种是改制为股份制和公司制的国有企业,董事长的工资由国资经营公司决定。当前,为避免因“内部人控制”而可能出现的违规现象,作为一种过渡形式,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应由企业外部主体来发放。

4.基薪与加薪。经营者年薪一般由基薪和加薪(风险收入)构成。一般主张两者各占50%左右为宜。加薪的具体数额应视经营效益来定,可为正数甚至超过原定额,也可为负数,达不到原定经营目标或效益较上年滑坡者,则可在基薪或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能把年薪制变成旱涝保收的高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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