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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制度改革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商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阻碍了市场经济的顺畅运行。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决定对商事登记制度进行改革,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原有对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硬性规定,取消了经营范围的登记和审批,从以往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改善了企业登记环节高昂的设立成本、复杂的程序以及法律不确定性,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既对企业理性投资、诚信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对市场经济的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实施过程中监管存在的问题

1、实缴出资的监管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解释》的规定和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两虚一逃”不再适用所有的公司,仅仅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而在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对于当前注册资本已经实缴的公司的“两虚一逃”案件,工商部门是否仍要主动查处,应当如何进行处罚裁量。实践中,这不仅是一个公司法律制度衔接问题,更是工商执法人员可能无法规避的监管责任和履职风险问题。

2、

认缴出资的监管

一般性质的公司设立不再进行验资,股东可以根据需要,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做出书面承诺,而这些承诺往往是要经过若干年后才能得到检验的,承诺不兑现的法律责任目前也不明确。因此,一些不法分子钻了法律的空子,大额认缴出资额,跨大出资时间期限,以此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现实中,工商登记部门对这些股东也束手无策,只能随其“任性”的认缴。

3、先照后证的监管

先照后证的实施,从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地方政府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一些监管部门及其之间的配合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一些经营项目好申请,但该项目有没有许可条件,许可如何办理等,经营户就不得而知了。更有甚者,口头承诺办理许可,一出工商部门的门,就忘到九霄云外。这势必要求一些监管部门改变以往的工作方式,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宣传政策法规,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引导经营户合法经营。

二、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相关建议

1、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深化改革认识;

充分利用政府、部门门户网站、大众传媒等载体宣传改革的各项措施及推进步骤,通过上门服务、加强行政指导等多种方式,借助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切实了解改革的深层意义,自觉作出合理合法投资。

2、注重制度衔接,完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的运行单靠企业的诚信,公民的自律来是不够的。要加强研究“两虚一逃”行为在新形势下的行政监管执法工作,统一《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两虚一逃”行为查处的规定。同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任性”出资行为,对到期不能兑现承诺的股东,要追求其法律责任。

3、加快职责厘清,协同攻坚克难

加快修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谁许可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为前提,推动政府完善监管体系,厘清各个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建立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就如何开展审批和监管,如何做好市场主体登记和审批等工作进行沟通;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的前提下,如何承接监管职能,是否有能力承接监管职能,如何更好地实施监管等问题进行协调,完善联合执法及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因“宽进”造成监管缺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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