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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大监督实效要做到“三个坚持”

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能。监督的目的在于督促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依法进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集体行使监督权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每年的监督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监督的实效还不够理想,这是摆在人大及其常委会面前亟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笔者认为,要提高监督实效,关键是要做到三个坚持。

坚持党的领导,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是中国历史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过长期的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建立了新生的国家政权,以后又领导全国人民制定了宪法,并规定党也要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其他任何政治组织所无法替代的。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极大地推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督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遵循的一条政治原则。所以,在讲人大工作、讲民主与法制建设、讲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时,都离不开坚持党的领导。党委是核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保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下发挥重要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与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的一致,就必须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的贯彻落实。由此可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党交给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实践证明:坚持党的领导,为依法履行职责指明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对“一府两院”实施严格监督,是对实现党的领导的又一重要保证。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做到既要敢于监督,更要善于监督,使每次监督活动都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坚持寓监督于支持之中,找准监督的切入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一府两院”都是在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能不同,但其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目标则是完全一致的。“一府两院”,特别是政府,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的前沿,任务重、压力大,人大应给予体谅、理解和支持,把政府工作中的酸甜苦辣当作人大自己的事情来对待,做到寓监督于支持之中。对此,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人大与“一府两院”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定关系不能混淆,更不能颠倒。这种法定关系并不涉及到谁的权力大与小的问题,而是表明二者职能上的不同是法定的,不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一府两院”不作为是失职行为,人大监督不到位同样是失职行为。。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政府依然是负无限责任的权力政府。权力不受制约必然产生腐败,这已被无数历史事实所证明。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两种不可忽视的倾向。一种倾向是只强调监督,不考虑支持;另一种倾向是只强调支持,不严格监督。这两种倾向显然都是片面的,也是不可取的。人大监督,就是要从支持的愿望出发进行监督,

在监督的过程中体现支持,二者是辨证的统一,并不矛盾。三是坚持依法监督。人大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执法检查是人大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形式之一。判断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有没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没有违法行为,不能靠拍脑袋、凭想当然,而要以具体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要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监督,做到不直接处理属于其他国家机关处理的具体事务,不干预其他国家机关的具体工作过程。否则,就是指手划脚,干扰“一府两院”的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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