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所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所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所长的任期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职代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全所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中心、部、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的10%。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组成若干代表团,推举团长、副团长。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撤换
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的。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参加检查所内各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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