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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业务定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以及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三、试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民营公司

本试点中的民营公司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其民间资本占公司资本比例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的公司(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的,其外资股权比例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具备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二)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以及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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