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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与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城市行政执法、环境保护、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政府派出机关(机构)、社区,以及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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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公益性宣传工作。

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和监管。

第五条下列区域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公共文化场所,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

(三)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枢纽以及城市交通干线、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安全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树林、苗圃、公园、旅游景点;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住宅小区、商贸、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和地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款规定的禁放区域和地点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第六条**市城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制度。具体实施范围为西郊街以东、康平路以南、接融大街以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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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丰路和平东南路以北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情况,适时调整扩大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五,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重污染天气蓝色及以上等级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并提示市民在此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市公安机关申请,经许可后按照审批的时间、区域进行燃放。

第九条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燃放要求:

(一)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在房屋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未经许可燃放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五)不得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六)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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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方式燃放。

第十条禁止在禁放区域和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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