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交通运输局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平舆县交通运输局责任追究制度
局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公仆意识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确保局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按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对局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任追究:
1、不落实“党政机关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直接分管财务、人事、行政审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事项”和“凡属本地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纳入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范围的”;
2、违反决策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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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先资格或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情节较重的,按照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或者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实施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县派驻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由局党组、纪检组认真调查、分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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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责任追究制度(1)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署名写出推荐材料并填写《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说明理由,申明与被推荐人关系。
(2)推荐材料和《领导干部人选推荐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3)领导干部以口头方式推荐的干部人选或推荐的是回避对象,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否则要对推荐人和审核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
(4)领导干部个人推荐人选情况介绍,经审核与实际严重不符,不得列为民主推荐对象,推荐人必须向组织说明情况。
(5)推荐情况与实际不符,若情节较轻,给予推荐人党内警告处分;若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三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近湖镇领导干部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廉洁自律,增强各级组织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镇机关具有或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工作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本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在镇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责任追究事项
第四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对上级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未经集体决策,致使决策失误,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重大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者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矛盾的;
(四)违背科学发展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污染的,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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