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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2010-08-2312:00:35)转载标签:分类:法律专著

劳动教养劳教杂谈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研究

劳动教养,即“劳动”“教育”“培养”,俗称“劳教”,是国家政法机关对公民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措施,制度设立的初期也是一种安置就业办法。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从前苏联引进的,它是前苏联针对未成年人的一种刑罚,但在我国形成了世界上中国独有的非刑罚惩罚措施。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规定,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不需法庭庭审定罪,就可以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并苛以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行政措施。

不可否认,劳教制度从1957年开始在全国普遍实施以来的50多年历史发展历程表明,劳教制度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犯罪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劳教制度程序上的不正义性,劳教决定的随意性,受劳教人员权利的难以救济性,尤其是《行政处罚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先后实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入宪,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社会公众对劳教制度原有规则形态和调控方式的合法性,正当性质疑的声浪不断提高,“废除”劳教制度成为中国法学家的普遍共识,其继续存在已经成为中国人权进步,法治进程的“绊脚石”,社会要求废除劳教制度的呼声不断高涨。

2004年1月下旬,广东省政协委员联署由朱征夫发起要求废除劳教的提案,要求广东先行一步废除劳教制度,得到了深圳市社会科学院院长乐正教授、中山大学历史系教授邱捷、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王卫红、广东经济管理学院法律系教授蓝燕霞、中新社广东分社社长陈佳、《羊城晚报》总编辑潘伟文等六位政协委员的附议。

2007年底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建议者以法律学者和律师为主,其中包括经济学者茅于轼、法学者贺卫方等。此事件还被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评为2007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件。

2008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马克宁正式提交建议,呼吁废除劳动教养制度。马认为,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违反《宪法》、《立法法》的规定,也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废除。

一、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萌芽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当时,人民政府为了收容、改造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游民、乞丐、妓女等,在各大城市先后成立了教养院,统称“生产教养院”,几十万游民、妓女经过改造成为了社会主义的建设者。我国的劳教制度是在借鉴“生产教养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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