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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京卡储蓄卡章程

第一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行”)为发展银行卡业务,规范本行与京卡储蓄卡持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办理本行储蓄卡业务的本行分支机构、与本行储蓄卡业务有关的特约商户及其他合作单位、京卡储蓄卡的申请人及其代办机构和代办人、京卡储蓄卡的持卡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条京卡是本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的一系列银行卡的通称;京卡储蓄卡是其中的一个借记卡品种。

第三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本行确定及不时调整的申领条件的自然人,均可申办京卡储蓄卡。每一申请人原则上仅限申办一张京卡储蓄卡,已持有京卡储蓄卡的持卡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开京卡储蓄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

第四条京卡储蓄卡配有一张存折,申请人申办京卡储蓄卡时,应到本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申办手续。申请人申办京卡储蓄卡前,应当首先开立或持有以存折为表现形式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已开立有活期储蓄存款账户的,须到原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开户行办理京卡储蓄卡申办手续。申请开立京卡储蓄卡的活期储蓄存款账户性质必须变更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京卡储蓄卡与存折共同支配存折所属的活期账户。

第五条申请人办理京卡储蓄卡申办手续时,应使用实名,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并向本行提供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材料;申请人保证其所提供的上述申请表和信息、文件、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使用本行指定分支机构开立的原有存折申办京卡储蓄卡的,除按照本行的要求提交申请表及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和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有存折、验证原有存折的密码及办理本行要求的其他手续,原有存折未设密码的,须加设密码。储蓄卡原则上不允许代办,因特殊情况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办京卡储蓄卡的,应当经本行同意,并且除须提供上述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经本行认可的授权文件、代办人的身份信息、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文件和资料;申请人和代办人共同保证其提供的全部信息、文件和材料均真实、完整、合法且有效。

第六条为满足银行风险管理的需要,或为核实申请人、代办人或持卡人的身份信息之目的,本行可向有关方面查询、了解、收集与上述人士的身份或风险有关的信息。本行根据审核结果自主决定是否核准同意发卡,无论最终是否核准发卡及卡账户是否终止使用,有关申请资料信息均不予退还。本行对于申请人、代办人、持卡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将依法予以保密(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以及依照中国法令的规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征信机构、本行股票/债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查询或做出适当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办卡申请经本行核准同意后,申请人(或其代办人)应在签收时检查存折、银行卡卡片和密码函的完好性,对于破损的银行卡卡片或者发生破损、已被拆封、密封不完全等不安全现象的密码函,申请人有权且应当拒收。

第八条申请人收到京卡储蓄卡卡片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签名并妥善保管,需要持卡人进行银行卡交易的签字确认时,持卡人应以相同式样签名进行签署确认。同时,申请人应在收到存折和银行卡卡片后,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或自助机具修改存折的初始密码和银行卡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支付密码,并立即通过本行的营业柜台、电话银行或网上银行修改密码函中由本行系统随机设置的电子银行密码;在密码修改完成前,持卡人不应使用该存折及卡进行资金收付或其他交易,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使用凭密码刷卡消费功能在适用区域内刷卡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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