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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 检察机关 司法活动 人性化

第一篇。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人性化[内容摘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可以确保取得较好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检察院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司法活动人性化

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是一个人人向往的理想社会状态。但是,任何一个社会不可避免地会由于种种原因而产生出一些不和谐,即社会矛盾。对于各种社会矛盾,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越积越多,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及上层建筑。检察机关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专政机关,所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公正执法,修复被破坏的和谐的社会关系,发挥着社会矛盾“减压阀”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站在前线,担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中,北林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据法律和政策,紧紧围绕自身的工作实际,通过“人性化”执法,不断探索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有效途径,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体现人文关怀,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孙子兵法说。攻城为下,攻心为上。这是一条至高无上的原则,也是一切兵法的核心思想。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通过对执法对象施以人文关怀,彰显司法为民的宗旨,也可以确保案件的顺利办结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其工作的严肃性。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一直被当作专政的工具来看待,好像是与人文关怀无缘。其实,司法机关担负着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管理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双重职能。这些职能蕴含着一种高层次、宽范围的人文关怀精神。将人文关怀融入司法办案中,是司法职能的正确回归,体现了司法文明和进步。因此,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理论上、实践上都应是统一起来的。在办案实践中,往往是查清了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正确,做到司法公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然而执法的社会效果并不好,这说明简单的对号入座的执法活动不能取得最佳的社会效果。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应以司法至上为出发点,执法中只有从程序和实体上做到公正,才能充分发挥法律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最佳效果。从我国法律规定的“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青少年犯罪不公开审理、孕妇和哺乳期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等原则,到为某些家庭困难的犯罪者提供法律援助和经济帮助,以及近几年开始采用的注射死刑方式,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换句话说,也就是执法活动中体现了人文关怀,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可以说,这是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人员、促进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手段,各个执法部门都应该积极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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