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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表

被巡查单位名称:

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院师资格证;是,否。

该单位是否有打针、输液等诊疗行为;是,否。是否有非法行医宣传活动;是,否。

是否有采供血行为:是(

)否有无采供血许可证:有(

)否

采供血人员是否具有个人资质:是(

)否(0)

巡查机构:巡查人员:巡查时间:

第二篇: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小结2012年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巡查总结

11月份巡查卫生所8间、卫生室4间,覆盖率100%在本次巡查中发现平桂村存在非法行医1人,经劝阻无效仍继续行医,无非法采供血现象。

全年全面巡查两次,巡查率100%,无漏报,覆盖率100%,全年无非法采供血事件。

宁康卫生院

2012年4月25

第三篇:2010年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附件7-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

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的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对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消防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次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节选)

第五十二条[非法组织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卖血三人次以上的;

(二)组织卖血非法获利二千元以上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卖血的;

(四)被组织卖血的人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五)其他非法组织卖血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强迫卖血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将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于制作血液制品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药品、诊断试剂、卫生器材,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采集血液,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四)违反规定对献血者、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规定,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


(未完,全文共12296字,当前显示14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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