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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工会制度

许靖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劳动经济学硕士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劳动关系的类型也从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其内容也从原来的政治化,逐渐由市场来指导,其中,劳务派遣也逐渐占据主要地位。然而,劳务派遣是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的特殊的用工形式,加之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范,没有明确的组织保障他们的权益,使得派遣工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通过建立相关的工会组织,健全工会制度,保障劳工权益。关键词:劳务派遣工会

一、劳务派遣及其存在的问题

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受派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管理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实际上是一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劳务模式,用人单位招工不用工,用工单位用工不招工。由以往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主体变成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三角形的劳动关系就业模式

劳务派遣这种非典型用工形式,强调劳动力雇佣和使用的分离,客观上为用人单位规避劳动法上的义务提供了便利,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众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

首先,同工不同酬现象严重。

在存在劳务派遣用工的用人单位中,派遣工和正式工存在着身份和待遇的差别。在用人单位内部,客观上存在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派遣工的待遇与正式工在很多场合工作一样,却拿着远远低于正式工的薪酬。虽然在《劳动合同法》立法中规定了同工同酬,但因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责任的保障,因而在实践中同工不同酬现象仍相当普遍。

其次,克扣、拖欠工资及各种费用突出。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而在现实情况下,出于“经济人”的逐利特性,不少劳务派遣单位正在洗掠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先是与劳动者签订己方设计好的格式合同,然后设法取得劳动者应获报酬的凭据,再就是一拖再拖,之后又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脱,让劳动者求助无门。用人、用工单位无故占有大量劳动者的血汗钱后,又改头换面另立门户故伎重演,原单位则销声匿迹或任其破产。再次,劳务派遣中派遣劳动者缺乏足够的成长机会。

再次,职业稳定感差。

职业稳定感是安全感的一种体现。马斯洛认为人的需要有五种,其中包括对安全感的需要。这就是说,安全感是人与生俱来的需求。而职业稳定感则是在工作中安全感的一种体现。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被派遣劳动者先天性地被视作单位的“外人”或“二等公民”,身份遭歧视,待遇被漠视,在单位里缺少应有的尊重,缺乏发展的空间,即使干得再有业绩,也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即使是在一线的业务骨干,必要时候也会因隐性携带着的“临时工”的烙印被单位以“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轻易解雇。被派遣劳动2者在用工单位奉献了知识、才智和青春光阴,但最终等待他们的却是解雇的命运,使他们缺少最基本的安全感和归属感。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随意变更、解除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现象,造成部分劳动者无法进行长远的职业规划,无心人尽其才。

最后,滥用劳务派遣损害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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