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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和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细则

(2012年10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我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的深化改革,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

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学校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2、审议通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评先晋级、教师绩效工资、资金分配方案,教职工业务进修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3、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各类补贴分配原则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每学期对学校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且纳入绩效工资量化分配。根据上级和校长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的人选,供上级和校长任命干部作参考。

第八条教代会应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九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属教代会“审议通过权”范围内的重2大问题,需教代会和校长双方认可,方能公布实施。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在本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加入工会组织的学校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具有政治意识,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大局意识,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反映群众呼声;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年级为单位,按照代表名额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教职工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采用带名额的方式(不占选举小组代表名额的方式)分配到小组由教职工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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