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7-07-12【这个文件共10章72条26页,内容广泛,今天时间有限不可以全文学习
,必须要学习今天摘要的内容,这是指导我们的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保障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宪法》、《企业法》、《公司法》、《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包括职工大会)工作规范。
第九条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职代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凡未改制的国有企业,要严格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及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机构改革方案、裁员分流方案、改革改制方案、企业破产实施方案、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及奖惩办法等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听取职代会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的意见;
六、选举、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和参加平等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代会行使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的职代会和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未改制的集体企业要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1991]88号令)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方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正在改制中的集体企业,除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对职代会规定的职权外,要重点抓好企业改制、改组、改造、兼并、破产、变迁和企业减员、分流安置等重大决策方案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权的落实。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人员可以特邀代表身份参加职代会,发表意见和建议。职代会在讨论决定涉及离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离退休人员的意见。特邀代表无表决权和选举权。
第三十五条
职代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人数较多的企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否则,职代会不得召开,召开后通过的决定、决议也无效。
第三十六条
职代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职代会表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一般事项可采用举手方式,不得采用鼓掌或实名制的方式。举手表决时,应按照赞成、反对和弃权的次序进行,并分别计数。
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原则上不能委托他人代投票。特殊情况下,经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议定,可委托他人代投票。委托投票必须在本人审阅议案,给被委托人(被委托人应当是职工代表)出具书面委托后,其投票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未完,全文共44733字,当前显示149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