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公司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公司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公司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第六条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公司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公司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部门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公司工会批准。
2、公司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部门的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部门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公司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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