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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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