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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桥兴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桥兴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由陈剑强先生自愿出资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遵守《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培养学生,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校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教育路。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

第八条桥兴学校的举办者是陈剑强。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以下简称董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桥兴学校开办资金:2004755.42元;出资者:陈剑强,金额:2004755.42元。

第十条桥兴学校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层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

(二)办学规模。学校占地面积11830平方米,建筑面积5026平方米。核定招1

生人数为1005人。

(三)办学形式。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青少年。学校采用全日制教学形式,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课程标准开设课程和课时,使用国家规定的教科书。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第十二条学校董事会人员五人,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落实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

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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